(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鸿展犯票据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鸿展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51号罪犯陈鸿展,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7日作出(1999)穗中法刑经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鸿展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鸿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7日以(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18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又先后经本院于2004年11月17日、2006年11月1日、2008年6月20日、2010年4月23日、2011年10月20日、2013年2月28日,分别以(2004)东中法刑执字第2536号、(2006)东中法刑执字第2603号、(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1494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752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381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一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陈鸿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鸿展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6次,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2月、2014年11月均被评��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本次考核期内共被扣1分。庭审中,该犯确认其没收财产刑尚未执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狱内月平均消费约为521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32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鸿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鸿展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六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郑盛平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人民陪审员 郭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