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钟雄明与谢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雄明,谢晶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钟雄明,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谢晶祥,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雄明与被告谢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雄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雄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钟雄明负担。审判员 钟锡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