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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杨正浩与陆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浩,陆志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杨正浩,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双泾村杨家村21号。委托代理人顾艳钰(受杨正浩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松雅(受杨正浩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志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158号。负责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浩与被告陆志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浩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杨正浩已预交),由杨正浩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