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春秀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胡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号财富广场。被执行人:胡春秀,女。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春秀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胡春秀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春秀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医信用社的帐号6215851863000342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平县雪枫路营业所的帐号6217994910027392275。以上帐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