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李江、康秀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民,李江,康秀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张国民。被告李江。被告康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民与被告李江、康秀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国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