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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三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勇军与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军,林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张勇军,男。被告林萍,女。原告张勇军诉被告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27085元和保证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32085元。本院按照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贵阳市鸿运商场x楼xx号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该地址为营业房,并非被告的住所,无法找到被告林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第209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勇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浩审 判 员  王凤英代理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