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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江某甲,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郑铭、王晓莉,均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江某甲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铭、被告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女儿江某乙、江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由于缺乏了解,性格不和,致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原、被告自2014年6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被告一直回避与原告协商离婚事宜。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讼来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两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本人与原告双方的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关于性格不合问题,我与原告相处9年了,根本不存在性格不合问题。夫妻吵架是正常的,我也没有涉及父母在内。原告也没有和我商量过离婚的事情,没有签过任何离婚的协议之类的。我俩是从2014年6月份开始分居,原因是因为双方吵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有生育小孩江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江某丙(女,2013年9月22日出生)。本院认为,双方是自愿结婚,婚后双方也一起共同生活和买房,同时生育了两个小孩,年龄还小,原告提出的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分居大半年等起诉离婚理由,均是原告的单方言辞和诉称,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事实不清;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小孩尚小。总之,原告提出的有关情况及理由现暂无法核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证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江某甲与被告汤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甲承担(已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艺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