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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麻某甲,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麻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的存款11600元予以冻结。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