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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银炜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炜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海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星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银炜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银炜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指定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