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马现章与贾新德为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现章,贾新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马现章,男,汉族,1966年8月5日生。被告:贾新德,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现章诉被告贾新德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6日原告马现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现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现章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人民陪审员 段景文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飞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