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叶玉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28号原告:马鞍山市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玉琳。原告马鞍山市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物业公司)与被告叶玉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宇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玉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瀚宇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7月28日和2013年10月9日与被告居住地花山区瑞慈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二份《马鞍山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根据该合同为被告居住的瑞慈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拖欠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07.80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1007.80元,停车场服务费4434元,合计5441.80元。叶玉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瀚宇物业公司与瑞慈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马鞍山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瀚宇物业公司为瑞慈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一年,即从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多层住宅按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5元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车位使用服务费每个露天车位每月150元,每个车库车位每月220元;物业管理服务费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开始之日起计收,应于每年12月和6月内向瀚宇物业公司预交六个月”。2013年10月9日,瀚宇物业公司与瑞慈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续签了一份《马鞍山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其它内容与前述合同一致。合同签订后,瀚宇物业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叶玉琳一直未交纳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1007.80元(叶玉琳房屋建筑面积为76.02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0.45元计算),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瀚宇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瓴当庭陈述,瀚宇物业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价格登记证、马鞍山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城镇房屋登记薄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瀚宇物业公司与瑞慈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马鞍山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瑞慈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瀚宇物业公司按约提供服务后,叶玉琳作为物业所有人及使用人应及时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故瀚宇物业公司要求叶玉琳支付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瀚宇物业公司主张的停车场服务费,因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停车服务协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玉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07.80元;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叶玉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