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学富与被执行人任毅、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富,任毅,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富。被执行人任毅。被执行人李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与被执行人任毅、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毅、李岩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