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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学荣与上海铮诚实业有限公司、顾宝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729号原告孙学荣。委托代理人徐叶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罗鑫,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伟,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电厂路XXX号XXX幢XXX室。被告上海铮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环伟。被告顾宝明。被告上海金晶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荣与被告环伟、上海铮诚实业有限公司、顾宝明、上海金晶制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孙学荣负担。审 判 长  江敏超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人民陪审员  王 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静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