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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继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