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继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