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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立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培芳与哈尔滨市阿城区改革局,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立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许培芳,男,身份证号码2301221955********,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办事处综合楼**号门。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许培芳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一、依法请求撤销阿城市规划委员会(2004)74号《关于通城街道办事处危房扩建立项的批复》;二、依法请求撤销阿城市规划局批文(2004)054号具体行政行为;三、依法撤销阿城市国土局(2004)第021号批文;四、依法撤销阿城区人民政府2012年和2014年作出的两个本院受理决定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许培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士祥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