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巫某某诉池某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某,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巫某某,女,汉族,成年。被告池某某,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某诉被告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某某以现找不到被告,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巫某某负担。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