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羊洋与杨卫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羊洋,杨卫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周羊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海燕,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羊洋与被告杨卫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梅小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羊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亚均,被告杨卫卫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羊洋诉称:2014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东台市八林新寓XX号楼XXX室房屋出卖给原告,总价款300000元。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给付合同房款总价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代被告补缴回迁结算费用5540元,于2015年1月5日通过蔡某银行卡汇给被告60000元作为定金,几天后被告退还定金,单方毁约。被告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卫卫辩称: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基于被告欠原告的借款,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后被逼无奈签订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未给付房款,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原告周羊洋(买方简称乙方)与被告杨卫卫(卖方简称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东台市八林新寓XX号楼XXX室房屋出卖给乙方,建筑面积126.65平方米,价格300000元。甲方在2015年1月30日前付款,乙方于2015年1月30日前(款项到位后)将房屋正式交付给原告使用。甲方净得房屋款300000元,乙方自理其它税收。一方如有毁约、违约,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合同房款总价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未给付被告定金或者房款。2015年1月5日,被告杨卫卫(甲方)又与案外人鲍某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杨卫卫将位于东台市八林新寓XX号楼XXX室房屋出卖给乙方鲍某某,价格388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房屋交给鲍某某,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鲍某某名下。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50000元。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对违约金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与鲍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300000元,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又将案涉房屋以388000元价格卖给其他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应与违约损失额相适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现被告杨卫卫主张违约金过高,故本院依法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酌定违约金88000元。被告杨卫卫辩称原、被告之间所签合同系被逼无奈所签,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卫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羊洋违约金88000元;二、驳回原告周羊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杨卫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梅小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