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9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东与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990-2号原告陈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一鸣,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诉被告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由原告李岩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