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公涛与邹国辉、索凤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涛,邹国辉,索凤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李公涛,男,农民。被告邹国辉,女。被告索凤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公涛诉被告邹国辉、索凤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申请保全费1620元,共计3770元,由原告李公涛负担。审 判 长 杨 东人民陪审员 朱书考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家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