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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公涛与邹国辉、索凤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涛,邹国辉,索凤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李公涛,男,农民。被告邹国辉,女。被告索凤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公涛诉被告邹国辉、索凤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申请保全费1620元,共计3770元,由原告李公涛负担。审 判 长  杨 东人民陪审员  朱书考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家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