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汤万齐与昆山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万齐,昆山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汤万齐。被告昆山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朝阳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46717025-7。委托代理人宋文。委托代理人陈涛。原告汤万齐与被告昆山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守旺独任审判。本院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汤万齐立案时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多次均被退回,后经直接送达并释明后,原告汤万齐再次提供地址确认书。2015年5月6日,本院再次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该邮件于2015年5月9日被退回,且经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汤万齐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不准确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送达,从法律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汤万齐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玲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