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国珍与陶诗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珍,陶诗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陈国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凌飞。被告陶诗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珍与被告陶诗银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诗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珍撤回对被告陶诗银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陈国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