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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兖州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曲阜百意购物中心、王永顺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兖州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曲阜百意购物中心,王永顺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双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392548-3。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兖州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曲阜百意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连臣。被告王永顺,系曲阜市陵城镇百意超市加盟店业主。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兖州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曲阜百意购物中心、王永顺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林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尊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