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欣豪眼镜厂与王沛远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欣豪眼镜厂,王沛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欣豪眼镜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周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兰,广东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广东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沛远,男,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唐丽渊,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欣豪眼镜厂(以下简称欣豪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沛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l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欣豪厂上诉请求:l、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无需支付原审判决中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的金额;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王沛远负担。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审有争议事项的第四、五、六、七、十项。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四项工资结构,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结构,而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表,王沛远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24.04元/小时,加班工资为6元/小时。故本院依据王沛远的工资表,认定王沛远正常工作时间的时薪为24.04元,并应当以此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五项工作时间:根据双方确认的考勤表,王沛远最后上班日期为2014年8月5日,王沛远2014年7月至8月5日期间平时工作时间为208小时,平时加班时间为22小时,周末加班时间为39.5小时。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六项工资发放情况,欣豪厂未发放王沛远2014年7月1日至8月5日期间的工资,应予发放。原审对此问题的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七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欣豪厂未在王沛远入职之后一个月内,与王沛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沛远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8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对此问题的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十项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欣豪厂未向王沛远发放高温津贴。王沛远工作场所在室内,欣豪厂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降温措施,将工作场所内的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故欣豪厂应当支付王沛远2014年6月1日至8月5日期间的高温津贴。原审对此金额的计算,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欣豪眼镜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