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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文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前夫于1998年11月去世后,原告一个人带两个孩子生活。2009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很少在一起生活,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关心体贴原告,不给原告生活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原告子宫肌瘤手术住院,花费10000余���,被告仅支付1000元,还骂的嫌伺候了原告,让原告给他支付工钱。原告老家房屋倒塌后,只好住到山西女儿家,被告撵到山西女儿家与原告吵架、打架,并扬言要卸原告的胳膊腿。为了早日结束这痛苦的婚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未出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11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前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5月7日,法庭谈话结束后,被告在原告回家途中,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头皮裂伤、外伤性头痛、鼻骨骨折,原告住院治疗8天,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外债,有共同财产席梦思床一张(带床头柜一个)、两开门立柜一个。��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以及洛南县中医医院住院病案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认识时间较长,但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在2015年5月7日本院组织的谈话中虽不同意离婚,但被告在原告回家途中,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头皮裂伤、外伤性头痛、鼻骨骨折,原告为此住院治疗8天。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并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依法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后共同财产,原告放弃,依法归被告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后共同财产:席梦思床一张(带床头柜一个)、两开门立柜一个归被告王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