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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廖树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21号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被执行人廖树德,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廖树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廖树德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