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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恢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世纪长河新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恢字第016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华。被执行人江西世纪长河新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斯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036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湖南杉杉户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世纪长河新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世纪长河新电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4371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4343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