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58——2号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南酉山村。法定代表人:谢永寿,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峰,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法定代表人:柴育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既符合法律规定,亦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46元减半收取7973元,由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973元,退还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审判长 林建平审判员 梁欣慰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瑞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