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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12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邓某某,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