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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吕子臣与通化华泰公司健康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子臣,通化华泰公司健康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1号原告吕子臣,男,72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华泰公司健康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子臣诉被告通化华泰公司健康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