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赵树勇、李艳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赵树勇,李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27-3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中西巷15号院1号楼单元10022号。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勇,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定兴县兴华东路66号。被告李艳茹。住定兴县兴华东路66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7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已准许原告撤回了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树勇、李艳茹在定兴县国泰大街与开放路交汇处西北角一处房产(产权证号058**)的冻结。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晨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