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薛斌与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斌,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薛斌,男,回族,31岁。委托代理人孙如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程,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寺后街**号。第三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何东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斌诉被告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同一房屋的租赁问题,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薛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后,薛斌不服判决并向开封市中级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薛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原告薛斌诉被告开封市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陈志宽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韩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