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文,严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87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赵文,男,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被申请人严正华,女,生于1977年06月23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本院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文、严正华的银行存款10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