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熊春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33号罪犯熊春华,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4日作出(2007)信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春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茂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熊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熊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春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11、12月,2015年1、2月嘉奖共5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春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春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