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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三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未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三初字第562号原告未某某,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谢某某,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受理的原告未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未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未某某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承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