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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凤禄等与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禄,沈波,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杜长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1212号原告刘凤禄,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忠权,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波,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忠权,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237481-2。法定代表人项洪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彦,北京华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爽,北京华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长春,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禄、原告沈波与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杜长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禄、原告沈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凤禄、原告沈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禄、原告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凤禄、原告沈波共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