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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姜振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振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姜振武。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负责人闫洪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振武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振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