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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占明诉被告尹光宏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明,尹光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马占明,男,1976年4月5日出生,回族。被告尹光宏,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占明诉被告尹光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占明于2015年5月26日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已给付大部分枸杞货款,对剩余货款也已达成给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马占明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邢 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