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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法执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潘长伟申请执行沈艳菊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长伟,沈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法执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潘长伟。被执行人沈艳菊。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沈艳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沈艳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艳菊的存款元(详见划拨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学亮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