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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易德华和深圳市希尔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德华,深圳市希尔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易德华,男,户籍地址湖南省。被执行人深圳市希尔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7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希尔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566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4000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萧活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