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彭志彬与周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彬,周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彭志彬。被执行人周金富。彭志彬与周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速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周金富欠彭志彬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50000元,合计人民币650000元,于2014年9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合计655150元。根椐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狄全平执行员 杨家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