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桂生与赵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生,赵鹏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刘桂生。被告:赵鹏飞。委托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生与被告赵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