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桂生与赵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生,赵鹏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刘桂生。被告:赵鹏飞。委托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生与被告赵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