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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彭英俊,陈芹,黄文鹏,吴丽萍,三明市永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桂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杜永跃,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彭英俊。被申请人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被申请人彭英俊,男,1979年5月31日生。被申请人陈芹,女,1979年4月13日生。被申请人黄文鹏,男,1968年4月9日生。被申请人吴丽萍,女,1973年5月15日生。被申请人三明市永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列区。。法定代表人王冬滢。被申请人三明市华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立强。被申请人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凯选。被申请人陈桂妹,女,1972年2月26日生。被申请人章荣华,男,1968年9月10日生。被申请人黄凯选,男,1966年12月9日生。被申请人曾北京,男,1977年1月28日生。被申请人邱秋香,女,1979年2月1日生。被申请人王冬滢,男,1974年9月13日生。被申请人朱梅秀,女,1973年2月25日生。被申请人邓雪梅,女,1993年8月31日生。被申请人彭根发,男,1953年7月24日生。被申请人王琪原,女,1953年12月26日生。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述称,为便于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彭英俊、陈芹、黄文鹏、吴丽萍、三明市永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桂妹、章荣华、黄凯选、曾北京、邱秋香、王冬滢、朱梅秀、邓雪梅、彭根发、王琪原61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彭英俊、陈芹、黄文鹏、吴丽萍、三明市永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桂妹、章荣华、黄凯选、曾北京、邱秋香、王冬滢、朱梅秀、邓雪梅、彭根发、王琪原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