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与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谢某甲。原告谢某乙,法定代理人谢某丙。被告吕某。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诉被告吕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原告谢某甲、谢某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谢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