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与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谢某甲。原告谢某乙,法定代理人谢某丙。被告吕某。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诉被告吕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原告谢某甲、谢某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谢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