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泽泉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初字第49号原告陈泽泉,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龙飞,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妙雅,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彬,区长。委托代理人郭东伟,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锐斌,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委托代理人麦伟洪,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丽嫦,女,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委托代理人邱碧恒,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泽泉不服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泽泉诉称,1992年,陈泽泉基于其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大王山村村民而分配取得一块建房用地,该地四至为东至陈X强,南至陈X心,西至陈X登,北至陈X平,占地面积约为120平方米,现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大王山村新村西4巷8号。1997年,陈泽泉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后一直未申报相关产权登记。2014年4月,陈泽泉发现其自建房产竟然登记在儿子陈锐斌名下。经与陈锐斌多次交涉,陈泽泉得知陈锐斌已向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申报权属,该办公室已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编号为2007-03-A00867的《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认定陈锐斌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后陈锐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该机关已向陈锐斌核发深房地字第50003071**号《房地产证》。涉案房屋系由陈泽泉兴建,且针对涉案房屋所占土地的《宝安县居民(私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认定的被批准用地人为陈泽泉,故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未核实清楚相关情况即认定陈锐斌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与事实不符,已违反《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及《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予撤销。陈泽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编号为2007-03-A00867的《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8日,陈锐斌针对涉案房屋向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申报按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处理,申报表载明申报的私房的四邻为东邻麦X彬,南邻陈X茂,西邻李X菊,北邻陈X堂及陈X玲。2007年6月15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经审核作出编号为2007-03-A00867的《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决定审批同意涉案房屋按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处理。陈泽泉对此不服,于2014年8月27日诉至本院。另查明,2007年7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向陈锐斌出具《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处理税费缴费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申报人为陈锐斌,申报的私房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大王山村新村西四巷8号,应缴纳罚款人民币10856元等相关信息。2007年8月2日,陈泽泉代陈锐斌缴纳罚款人民币10856元。再查明,陈锐斌已针对涉案房屋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该机关已予以核准。2014年6月24日,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宋丽嫦名下。本院认为,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是起诉人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陈泽泉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针对涉案房屋作出的被诉违法私房决定而起诉,其确认已于2007年8月2日代陈锐斌缴纳罚款,而该罚款系被诉违法私房决定作出后,陈锐斌针对涉案房屋按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处理所需缴纳的罚款,缴款时需提交的《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处理税费缴费通知单》已载明申报人为陈锐斌及申报的私房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大王山村新村西四巷8号等相关信息,故陈泽泉代陈锐斌缴纳罚款时应当知道陈锐斌针对涉案房屋已申报按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处理,且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已审批同意,即陈泽泉于2007年8月2日应当知道被诉违法私房决定的内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陈泽泉于2007年8月2日应当知道被诉违法私房决定的内容,其于2014年8月27日针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不存在可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故陈泽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泽泉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陈泽泉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