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师尚峰与宋汉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尚峰,宋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师尚峰,农民。被告:宋汉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尚峰与被告宋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尚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尚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师尚峰负担。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戚玉香人民陪审员 苑全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