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黄政浩,东莞市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梁锦海,行长。被执行人黄政浩,台湾居民。被执行人东莞市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树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285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受理后作出(2014)东中法执字第118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东三法执字第9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东三法执字第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政浩名下的座落于东莞市某镇某村某路某号某府某栋1901房屋(房产证号:24*******),查封期为两年,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止。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封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政浩名下的座落于东莞市某镇某村某路某号某府某栋1901房屋(房产证号:24××5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汝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