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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蔡骏与杨宗伟,中山市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骏,杨中伟,中山市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791号原告蔡骏,男,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半山二村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中伟,男,199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段廷会,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山市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健成路25号2栋一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9931886-0。法定代表人余泰成。原告蔡骏与被告杨中伟、中山市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骏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航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