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