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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姚昌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姚昌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76号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00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3643-2。负责人张章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姚昌龙,男,生于1963年1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姚昌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产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