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史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11号��告史x。被告马xx。史x与马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x撤回对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x负担。审判员 刘飞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